通讯公司员工为牟私利沦为行业“内鬼”,起诉!
2022-08-22 09:06:53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伏志勇 | 作者: 胡艺苒 席睿 | 点击量:10918         

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胡艺苒 席睿

近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起公诉。某通讯公司员工为牟取私利,不惜沦为行业“内鬼”,违反电信行业从业规定,突破、规避行业监管制度,违规办理、出售手机卡。自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经营手机店的唐某某发现有人专门收购实名手机卡,可获得不菲收入,便蒙生了以此牟利想法。随即唐某某找到某通讯公司员工李某合谋。先后从李某手中收购了10余张他人实名认证的手机卡。唐某某还以“办理手机卡,冲业绩兼职”为名,召集以学生为主的人群到李某处办理实名手机卡,并给予好处费让办卡人不将手机卡拿走。李某作为电信工作从业人员,在办理手机卡过程中未告知办卡人不能出售或出借手机卡,且明知留存客户手机卡违反公司规定,依然利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便利。违规办理留存他人实名手机卡200余张,由唐某某统一收购再出售给上线。

2021年6月,某通讯公司发现员工李某经办的多张手机卡涉嫌全国多地多个电信诈骗案件,随即将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将该案移送至雨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认定,唐某某、李某明知自己出售的手机卡可能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出售手机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雨湖区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李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收购、出售、出租手机卡、银行卡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属于电信网络犯罪链条中一环,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诈骗工具、“洗钱”渠道等帮助。该案检察官提醒大家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于以利诱惑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的行为更要提高警惕,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

责编:伏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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